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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簡介 Introduction

 

 

 

台灣植牙醫學會章程

 

♦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植牙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醫療學術教育團體。
本會宗旨如下:
結合對植牙醫療有興趣之牙醫師共同進行研究交流,並與國際相關之學術教育團體合作,以提升國內牙醫師於植牙領域相關之基礎知識及臨床技術,期提供高品質口腔醫療服務以促進國民之健康。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並提昇牙醫師從事與口腔植體學領域相關之知識與臨床技術。
二、舉辦相關之學術演講活動及牙醫師再教育課程。
三、與國際上相關之學術教育團體建立交流與合作之平台,以期促進國內植牙醫療水準。
四、提供對植牙醫療有豐富經驗與心得之牙醫師間相互切磋交流之平台。
五、發掘並培養對植牙有深入研究之師資人才。
六、參與其他與本會宗旨相符之活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要目的事業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一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本國牙醫師資格者。
二、學生會員:凡國內外醫學院之在學學生及教學醫院受訓之住院醫師認同本會宗旨者。
三、國際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非本國牙醫師資格者。
申請入會應填寫入會申請書及一般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會員。
第 八 條 一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與參加本會。每一會員為一權。
學生會員及國際會員無前述之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 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過半數或理事會出席人數四分之三決議通過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退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追認理事會提請之重大決定。
六、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與理事會主席並擔任會員大會主席。
第 十八 條 本會設副理事長與執行長各一人,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或理事中擇二任命之。副理事長襄理會務,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或指定之常務理事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執行長負責處理理事會交付之任務與本會經常性事務。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二年且不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事務性工作人員若干名,承理事會與執行長之命處理本會經常性與雜項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及衛生署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二章第三、四條所訂辦法,本會另設置一獨立作業之專科醫師甄審委員,主要任務為審核申請為本會專科醫師資格之認定,其組織簡則與施行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一人,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而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或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可決解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一般會員及國際會員新台幣五千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一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一般會員及國際會員新台幣三千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一千元。
( 學生身分消失時須轉入一般會員,並繳納一般會員常年會費 )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97年02月2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7年3月18日台內社字第0970044453號函准予備查。